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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章:一条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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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徭役最好的人就是明朝的张居正先生,他把实物税改变成了货币税,把徭役也算进了税金当中。

朱元璋先生在创立明朝初期以来,分别征收的田赋和力役,即把多种多样的力役,包括甲役、徭役、杂役、力差等等,合并为一,总编为一条,并入田赋的夏秋两税一起征收。

明初赋役制度在田赋方面是两税,即夏税和秋粮,其后除了米麦之征外,还有布帛之征、折收钱钞之征等等,在役法方面有里甲、均徭等等,相较于汉室是越来越繁杂。

而张居正的一条鞭法,把原来众多的赋役项目化繁为简,或赋和役各自合为一条,或赋役合为一条。

旧的役法有银差和力差,根据户、丁标准进行佥发。实行一条鞭法后,徭役一律征银,取消力役,由政府雇人。役银的编派,亦由原先的由户、丁分担变为以丁和田地来分担。

每一州县每年需要的力役,由官府从所收的税款中出钱来雇募,不再无偿调发平民。

把以前向地方索取的土贡方物,以及上缴京库备做岁需和留在地方备做供应的费用,都并在一条鞭法中课征,课征对象为田亩,纳税形态是以银折办,即所谓的“计亩征银”。

合并过程中,虽然对利差、银差项目作了某些调整增减,但改制后的总课税额并没有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得到了保证。

赋役银由地方官直接征收,交纳、储存和运输都很方便。

收田赋和佥派徭役,以里甲为单位,实行一条鞭法后,计算赋役数额时,以州县为单位,各州县原有的赋役总额不得减少,徭役的编审也由十年一次改为每年一次,州县官根据当年的通盘情况,以丁田分摊与各个纳税户。

“一条鞭法”据《明史》记载:合并赋役,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并一起征收,同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将过去按户、丁出办徭役,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摊派;赋役负担除政府需要征收米麦以外的,一律折收银两。

农民及各种负担力役户可以出钱代役,力役由官府雇人承应,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

与此同时,也可以清丈土地,扩大征收面,使税赋相对均平,针对当今汉室存在的占地多者田增而税减的情况,只有从清丈土地入手,才能做到赋役均平,使不少地主隐瞒的土地缴了税。

统一赋役,限制苛扰,使税赋趋于稳定,实行一条鞭法以前是赋役分开。赋以田亩纳课,役以户丁征集,赋役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贡之类的额外加派,实行一条鞭法以后,全部简并为一体。

将赋归于地,计亩征收;把力役改为雇役,由政府雇人代役。由于赋役统一,各级官吏难以巧以名目,因此,丛弊为之一清,使税赋趋向稳定,农民得以稍安。

计亩征钱,官收官解,使征收办法更加完备。

在中国古代田赋,唐以前基本上都是征实,唐代两税法虽以货币计算,但缴纳仍折实物,宋代征税,只是偶有折银,元代科差虽行色银,但积粮仍为谷粟实物。

唯自明代一条鞭法实行以后,不仅差役全部改为银差,而且田赋除苏杭等少数地区仍征实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余也均已一律改征折色,即折为色银。

与此同时,赋役征课也不再由里长、粮长办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解缴入库,从此,不按实物征课,省却了输送储存之费;不由保甲人员代*办征解,免除了侵蚀分款之弊,使征收方法更臻完善。

明在一条鞭法后,役银编审单位由里甲扩大为州县,对里别之间民户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有一定调节作用,使由赋役问题产生的阶级矛盾暂时得到缓解,更加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一条鞭法的实行,使长期以来因徭役制对农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关系有所削弱,农民获得较多的自由。

另外,相对明初赋役制而言,一条鞭法较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

赋役的货币化,使较多的农村产品投入市场,促使自然经济进一步瓦解,为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也同时降低了课税成本,增加了朝廷赋税收入,实行一条鞭法以后,官府直接把赋役清单发给各户,各户直接把赋役交给官府,去除了地方官府的重役及痛苦和拘私舞弊、耗损公粮的弊端。

由于以银纳税比以实物纳税运输轻便,使得赋役的缴纳、运输等也非常方便,节约了税收征纳成本,既提高了课税的行政效率,又提高了课税的经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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