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自胆中发事从口里生
“今天,依法将你传唤到检察院,就是我们已经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你涉嫌犯罪,你最好老实交代,争取一个好的态度,不要认为不说,就可以没事了。检察院办案子,是以事实为根据,你本人不供述,只要证据确凿,照样可依法给你定罪量刑,到时候,只能说明你认罪态度不好,从重处罚!”
看到房禅还是不说话,办案人员用一种怪异的腔调说:
“看来,你的爱好蛮广的吗,竟然干起敲诈勒索的事情来了。”
房禅一听这话,懵了,急了:
“你们虽然是政法干警,也不能冤枉人,什么是敲诈勒索?我什么时候敲诈勒索了,我敲诈谁了?勒索谁了?”
看到房禅的过激反应,办案人员想:
“小样,只要你开口说话就行。”
看到房禅发急,办案人员知道审讯有效果了。
本来,专案组根本不掌握房禅所谓敲诈勒索的事情。
录像中两个人,那个男的当场就认出是古城实权部门的石泉。至于那个女,难以确定。
调出全省公安系统的重点人口档案,进行比对,没有。没办法,只有派专人到古城调查。
也许有人说:直接问那位石泉不就行了吗?
当时的情况,还真不行:
一是,专案组以前不了解这个事实。外围的工作没有开展好,贸然正面接触一个“实权人物”,有些操之过急。对这类“实权人物”的讯问,只有经过周密的外围调查,掌握了大量证据后,才能一击成功,才能避免造成“夹生饭”,给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是,这个“实权人物”是人大代表。专案组想对他采取强制措施,要经过法定的手续,否则,就是违法办案。
刑事案件中,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做到:实体要件合法,程序要件也要合法。
所谓实体要件合法,是指某份证据所反应的事实要客观公正且与案件有联系。
所谓程序要件合法,是指侦查人员取得证据的程序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性规定。
如果证据不符合以上两项要求中的任何一项,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相关规定,需要进行“补充说明”或者“予以排除”。
所以,刑事案件的办理,不但要重实体,还要讲程序。
考虑到石泉在古城属于“实权人物”,关系网渗透广泛,慎重起见,到古城取证的专案组民警没有带录像,只是让技侦人员从录像中截取了那位女性的一个面部照片,由办案人员随身携带,以备办案之需。
“既要查清事实,又不能打草惊蛇”是本次调查的总原则。
为此,专案组专门研究了几套工作方案。
在往古城的路上,办案人员不停地思考,详细审视既定方案有无漏洞。
没想到,针对这位女性身份的调查,出奇的顺利……
因为是调查个人的身份,经专案组领导联系,办案人员来到古城市公安局,直接找到了分管刑侦的局长,请选派专人配合。
分管局长看了照片,犹犹豫豫地说了一句话:
“你们到古城宾馆查一下,这个人应该叫刘萍。”
分管局长说话的表情,让办案人员浮想联翩……
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办案人员马上精神起来。
身着便装的他们,来到古城宾馆,先是四处转了一下,找到宾馆“公开栏”,比对“公开栏”里的照片,果然找到了录像里显示的那位女人的照片,记住了照片下面的服务员编号。
见到一位宾馆服务生模样的小伙子从眼前经过,非常随意地通过小伙子知道了录像里那位女人真的叫刘萍。
走到宾馆吧台:
“请帮忙找一下刘萍。”
“你们是谁?”
“她的同学。”
吧台服务员拨打了刘萍的电话,关机。
“哎,上午一早还见到她,怎么关机了?今天她应该上班的。”
服务员自言自语。
又打了几次,还是关机。
办案人员预感到什么……
不敢再耽搁,要了刘萍的电话号码,急匆匆出了宾馆,马上和专案组领导汇报情况。
专案组领导也觉得情况不对头,立即兵分三路:
第一路:向省领导汇报,经批准后,到人大办理法定手续,准备对石泉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路:继续追查刘萍下落。
第三路:继续突审房禅。
思路确定之后,领导给负责审讯房禅的干警打了电话,在会议室重新商议审讯策略。
思路定好了,精彩的一幕上演了……
王同生律师手记:愤怒是莽撞的温床,着急系失策的沃土。(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