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边,秋雅用冰袋裹上毛巾敷于雷伦的脚踝处,还用绑带缠绕,保证冰袋不掉下来。
疼痛一时不能消退,雷伦痛得呲牙裂嘴,眼泪都快流下来。
如此惨状,大伙儿看在眼里,痛在心头。队友是亲人,亲人受伤,哪有不难过伤心的。
雷中的暴行罄竹难书,史可脱已经忍无可忍,突地冲向雷中那边,“艹你嘛,出黑脚废人,我他妈的先废了你!”他咆哮着,率先扑倒专注黑脚一百年的杜坤,两人扭打成一块,雷中球员迅速围上,表面拉架,暗中黑脚招呼史可脱。
难道史可脱要被***除了洛奇和柳旋枫站在原地,二中球员立刻冲过去,叫嚷着不要乱来。
顿时,场面一片混乱。
站在不远处观望的洛奇和柳旋枫互瞥一眼,同道中人啊,对眼前无动于衷。
“哼!”两人才不是通道中人,犹如南北极磁铁立刻弹开。
柳旋枫一向不参与篮球以外的事,打架不要预他份。
洛奇不是不想过去,只是那边正在直播,他答应过小兰,绝对不能参与打架。
他向直播区域伸出“v”字手势,憨笑着,“小兰,看到我了吧,我没有过去哦。”他笑嘻嘻地说道。
直播区域的宋中基等人大叹“歇菜”,眼前的洛奇,已经不是他们认识的洛奇了。
猛兽之于森林,还是猛兽;猛兽之于公园,已经不是猛兽。洛奇依旧是猛兽,只是被驯化的猛兽。放在以往,谁敢在球场放肆,不是吹牛,洛奇保证让对方直接担架拉走。如今,他成了看客,猛兽为情所困,变得如此窝囊,着实令人唏嘘感慨。
十几个保安无法摆平,那二十几个保安,很快,冲突平息。
冲突影响观众的心情,部分观众实在看不下去,陆续离场。他们对这场比赛十分不满:比赛不像比赛,冲突不断,让人误以为进错地方,还以为是e呢。
主办方早已料到比赛不会一帆风顺,呼唤离场的观众留下来继续观看比赛,并要求双方球员克制,不要让暴力毁掉比赛。
主办方可以平息冲突,但平息不了双方的怒火。
隔着几排保安,双方球员互相谩骂起来。
“艹你妈,有种出来单挑!”史可脱指着杜坤骂道。
“来啊,侏儒!我要一拳轰趴你!”杜坤完全不将史可脱放在眼里,刚才一阵扭打,他给了史可脱几记暗拳。
“去你妈的,狗杂种!”
“侏儒孬种,来来来,我不做掉你不叫靓坤。”
最后,还是裁判吹响哨子,给闹事的双方球员一个一级恶意犯规,双方才闭上那张臭嘴。
对于恶意犯规,全国大赛照搬nba规则。
nba恶意犯规判罚决定(采用计分制,一级恶意犯规得1分,二级得分):
无累计分,或已经累积1分的球员,如被判一次二级恶意犯规,将按照联盟审查,决定是否禁赛。
已经累积分的球员,如被判一次二级恶意犯规,将自动禁赛一场。
已经累积3或4分的球员,如被判一次一级恶意犯规,将自动禁赛一场。
已经累积3或4分的球员,如被判一次二级恶意犯规,将自动禁赛两场。
已经累积5或5分以上的球员,无论是被判一级还是二级恶意犯规,都将自动禁赛两场。
016年总决赛,追梦格林之所以被禁赛,那是在与雷霆西决系列赛中,格林踢蛋累积达到3分种下的祸根,然后在总决赛的时候跟詹皇纠缠,两人都被吹一次一级恶意犯规。按照“已经累积3或4分的球员,如被判一次一级恶意犯规,将自动禁赛一场”的规定,格林下一场自动禁赛,詹皇累积分不足,故没有被禁赛。
几乎所有人都认为詹皇智商是联盟最高的,港真,詹皇确实是一个聪明的球员。他利用规则,向联盟申请禁赛格林,从而一手导演了一出逆转大戏,让常规赛73胜成为总亚军。
如今很多人不齿詹皇,认为016年总冠军是靠干爹萧华所赐。其实,如果深究下来,那年总冠军还是骑士的。因为联盟为勇士保驾护航,当初格林踢蛋应该被直接驱逐并禁赛,联盟却不这么做,导致雷霆最后被翻盘。如果016年雷霆进了总决赛,杜兰特不会出走,替詹皇的“决定”背锅。
此外,如果一个球员在一场比赛累计两次一级恶意犯规,会被驱逐出场;一旦被吹二级恶意犯规,直接被驱逐出场。
回到比赛现场。
雷伦脚踝扭伤,无法站立,伤情还蛮严重,基本告别这场比赛。至于下一场比赛能不能上场,还是一个未知数。
“谁碰雷中,哪怕赢了,肯定有球员下场或者错过下一场比赛。”湛江篮球界一直流传的话真真切切发生在二中身上。
霍元嘉立刻对阵容作出调整,郝仁替代雷伦上场。
这样一来二中上场球员是:
中锋尤刚星,大前锋洛奇,小前锋郝仁,得分后卫柳旋枫,控球后卫史可脱。
雷中阵容不变,依旧是首发五恶。
让人无语的是,杜坤黑脚废人,裁判没有吹罚。如果裁判吹一级恶意犯规,加上后来打架得到的一级恶意犯规,那么杜坤累积两次一级恶意犯规,会被驱逐出场。
随着裁判一声哨响,比赛继续,球权归雷中。
拓马思运球过半场,一个变向过掉史可脱,化作愤怒的斗牛狂踩一切,无视两人上篮得分,帮助球队打平1:1。
史可脱防守不力,让人轻松得分,洛奇十分不满,指着他叫嚷:“屎壳郎,你到底搞什么?他速度那么慢,你这个闪电还防不住他?你是不是拉稀拉到抽筋了?”
史可脱无奈地耸耸肩,说道:“我尽力防守。”
“说的比唱的还好听,你都不知道被过多少次了。”洛奇一边往前场跑一边说道。
史可脱接过球,没有说话,默默地运球过半场。(83中文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