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年,一场兵谏直接逼出了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一场革命逼出了清政府对君主立宪的最大诚意。当时辛亥革命已经燃烧了大半个中国,但是仍有很多民众力量寄希望于君主立宪。从1909年到1910年,立宪派领导民众掀起过四次大规模的请愿活动,督促清廷尽快召开国会,尽速组织责任内阁,清廷也只不过把召开国会的日期比原定计划提前了年,预计在191年召开,而且把权力抓得越紧,组成了一个皇族内阁。清廷之后又下了一招更臭的棋,就是宣布铁路国有,以此为导火线,武昌等14个省市相继起义或者独立,革命政权在大半个中国开了花,皇权是岌岌可危,清政府吓得六神无主,只好接受了资政院提出的取消皇族内阁、召开国会的建议。
偏偏就在这个时候,驻扎在滦州的新军第二十镇统制张绍曾,和第二混成协的协统蓝天蔚等实施兵谏,联名致电清廷提出了“政纲十二条”,要求立即召开国会,制定宪法组织责任内阁。清廷震惊之下,对“政纲十二条”全部接受,于10月日连发三道“上谕”,表示要“誓与我国军民维新更始实行宪政”,而且开始释放自戊戌变法以来的一切政治犯,准许开放“党禁”,承认革命党为正式政党,命令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在宪法颁布之前先拟定《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于11月日正式公布。
细看《十九信条》,皇帝已经没有了实权,徒留虚名,一切权力归国会,走到这一步在清廷是极不情愿的。本来清廷考察了英、德、日三国的政体之后,认为英国制度对于君权有严格的限制不合胃口,所以确立仿照日本的宪法草案,日本的政体被后人称之为是“伪立宪绝对主义”。而如今的《十九信条》恰恰是仿照君主立宪中,民主程度最高的英国式的议院政治,是一种君权被架空了的共和政体。
杨幼炯着《近代中国立法史》,认为它是“有清一代之唯一宪法,亦我国历史上之第一次宪法也”,清廷并任命袁世凯为内阁总理大臣,组织完全内阁也就是责任内阁,就这样原来计划在三年中完成的事,决定马上付诸实施,责任内阁、国会、合法政党这一系列众盼所归的民主权利似乎是触手可及了,但是这一切为时已晚。
《重大信条十九条》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各省纷纷响应而宣布独立。清政府一方面试图镇压革命;另一方面继续其宪政骗局,把“立宪”作为其救命稻草。
在全部采纳了《政纲十二条》之后,清政府命令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在宪法颁布之前,资政院先行拟定了作为立宪指导原则的《重大信条十九条》,并于当年11月日正式公布,即为历史上着名的《十九信条》。
《十九信条》与清政府此前所公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相比,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在中国的宪治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象征意义。它对君权做了较大程度的法律限制。不过,清政府在此刻抛出《十九信条》,动机可疑。从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到11月日《十九信条》出台,《十九信条》实在不过是清朝统治者为维护其岌岌可危的统治,继续依靠立宪来行骗而已。《十九信条》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
第二条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条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
第四条皇帝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之。
第五条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布之。
第六条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
第七条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有法定特别资格者公选之。
第八条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
第九条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时,非国会解散,即内阁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为两次国会之解散。
第十条陆海军直接皇帝统率,但对内使用时,应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此外不得调遣。
第十一条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紧急命令,应特定条件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为限。
第十二条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媾和宣战,不在国会开会期中者,由国会追认。
第十三条官制官规,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条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又预算案内,不得有既定之岁出,预算案外,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
第十五条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由国会议决。
第十六条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第十七条国务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
第十八条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颁布之。
第十九条第八条至第十六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