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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回孙中山独创的“五权宪法”如何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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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致力于民主共和的孙中山,曾经发明了一个新鲜的宪法概念——五权宪法。191年,孙中山在演讲中阐述五权宪法时说,五权宪法是兄弟所创造,古今中外各国从来没有的,是“破天荒的政体”。他说,现在虽然没有人懂得,年深月久,数百年后,数千年以后,将来总有实行的时候。我们要想把中国弄成一个富强的国家,有什么办法可以实现呢?这个办法就是实行五权宪法。

在19年1月日,中国国民党公布的《党纲》里,五权宪法便是两大部分之一,另一部分是三民主义。五权宪法比西方的三权分立的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之外,又多了两项就是监察权和考试权,以这五权分立作为五权宪法的原则。完成民国更进步的宪法。

孙中山的构想基本上是从三权分立的制宪原则演化而来的,他说美国的宪法所谓三权分立,不完备的地方还是很多,而且流弊也很不少。在他看来,美国官吏有由选举得来的,有由委任得来的。

从选举上说,那些略有口才的人便去巴结国民,运动选举。那些学问思想高尚的,反都因讷于口才,没有人去物色他,所以在美国代表院中,往往有愚蠢无知的人夹杂在内,就委任上来说凡是委任官,都是跟着大统领进退的,所以美国政治腐败散漫,是各国所没有的。这样看来都是考选制度不发达的缘故。所以他主张加上一项考试权。

那么再加上监察权是因为现在立宪各国全都是立法机关,兼行使监督的许可权,许可权不能独立,因此生出无数的弊病。比方美国议会有监察权,往往擅用此权,挟制行政机关,因此常常成为议会的工具。

五权宪法是一部有限的中央集权制的宪法,孙中山并未消除“三权鼎立”原则的弊病,而把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放在大总统的统一领导之下。

实际上这否定了他自己设想的,分权制衡的原则。后来蒋介石正是利用这个漏洞,来实行个人的独裁。目前台湾的“中华民国宪法”历经多次修改,早已与原始的五权设计相去甚远。

《五权宪法草案》在国会受阻

19年4月6日,孙中山向国会议员叶夏声等人“面询”国家大计。叶夏声说:“确立正式政府之根基,其要莫先于制定宪法”;五权宪法为国民党建设国家之大计划,“正宜乘此时机,以非常手段,产生五权宪法,以号召天下”。孙中山听了之后,“以为五权宪法,确系今日之急务,其关系之重要,胜于0万大军。应即由国会本于三民主义之宗旨,化国为家的真理,从速制定公布”。

据《广东群报》所载,叶夏声最早提出的提五权宪法分为五章,共10条。

五章次序分别为:立法权宪法、司法权宪法、行政权宪法、考试权宪法和弹劾权宪法。

5月6日,国会非常会议举行谈话会。国会中凌钺虽说对五权宪法“欢喜莫名”,但又认为北伐进军,统一在望,“与其由非常会议议决五权宪法,不如俟将来召集正式常会之日,开宪法会议,以三分之二之出席,四分之三之表决通过,何等郑重”,乃“请叶君加以慎审”。丁骞等附和此议,并指斥叶氏提案有“违法之嫌”。

叶夏声乃退而求其次,要求将提案列为日后国会议事日程,但主持会议的议长林森说:叶议员提案,“虽系建议案,然内容为制定宪法”,恐难以列入。这样,《草案》在国会受阻。叶夏声只好撤销原议。

5月底,叶夏声二次受命起草宪法。6月初,孙中山自韶关回广州后,叶夏声将草案进呈,孙中山留阅,并于6月1日亲自题写书名“五权宪法草案”。(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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