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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纪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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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人有盗高庙坐前玉环,得;帝怒,下廷尉治。释之按“盗宗庙服御物者”为奏当:弃市。上大怒曰:“人无道,乃盗先帝器!吾属廷尉者,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庙意也。”释之免冠顿首谢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顺为差。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一,假令愚民取长陵一-土,陛下且何以加其法乎?”帝乃白太后许之。

太宗孝文皇帝中四年(乙丑,公元前一七六年)冬,十二月,颍陰懿侯灌婴薨。

春,正月,甲午,以御史大夫阳武张苍为丞相。苍好书,博闻,尤邃律历。

上召河东守季布,欲以为御史大夫。有言其勇、使酒、难近者;至,留邸一月,见罢。季布因进曰:“臣无功窃宠,待罪河东,陛下无故召臣,此人必有以臣欺陛下者。今臣至,无所受事,罢去,此人必有毁臣者。夫陛下以一人之誉而召臣,以一人之毁而去臣,臣恐天下有识闻之,有以窥陛下之浅深也!”上默然,惭,良久曰:“河东,吾股肱郡,故特召君耳。”

上议以贾谊任公卿之位。大臣多短之曰:“洛阳之人,年少初学,专欲擅权,纷乱诸事。”于是天子后亦疏之,不用其议,以为长沙王太傅。

绛侯周勃既就国,每河东守、尉行县至绛,勃自畏恐诛,常被甲,令家人持兵以见之。其后人有上书告勃欲反,下廷尉。廷尉逮捕勃,治之。勃恐,不知置辞。吏稍侵辱之,勃以千金与狱吏,狱吏乃书牍背示之曰:“以公主为证。”公主者,帝女也,勃太子胜之尚之。薄太后亦以为勃无反事。帝朝太后,太后以冒絮提帝曰:“绛侯始诛诸吕,绾皇帝玺,将兵于北军,不以此时反,今居一小县,顾欲反邪?”帝既见绛侯狱辞,乃谢曰:“吏方验而出之。”于是使使持节赦绛侯,复爵邑。绛侯既出,曰:“吾尝将百万军,然安知狱吏之贵乎!”

作顾成庙。

太宗孝文皇帝中五年(丙寅,公元前一七五年)春,二月,地震。

初,秦用半两钱,高祖嫌其重,难用,更铸荚钱。于是物价腾踊,米至石万钱。夏,四月,更造四铢钱,除盗铸钱令,使民得自铸。

贾谊谏曰:“法使天下公得雇租铸铜、锡为钱,敢杂以铅、铁为它巧者,其罪黥。然铸钱之情,非-杂为巧,则不可得赢;而-之甚微,为利其厚。夫事有召祸而法有起坚;今令细民人躁造币之势,各隐屏而铸作,因欲禁其厚利微坚,虽黥罪日报,其势不止。乃者,民人抵罪多者一县百数,及吏之所疑-笞奔走者甚众。夫县法以诱民,使入隐阱,孰多于此!又民用钱,郡县不同:或用轻钱,百加若干;或用重钱,平称不受。法钱不立,吏急而壹之乎?则大为烦苛而力不能胜;纵而弗呵乎?则市肆异用,钱文大乱;苟非其术,何乡而可哉!今农事弃捐而采铜者日蕃,释其耒耨,冶熔炊炭;坚钱日多,五谷不为多。善人怵而为坚邪,愿民陷而之刑戮;刑戮将甚不详,奈何而忽!国知患此,吏议必曰’禁之‘。禁之不得其术,其伤必大。令禁铸钱,则钱必重;重则其利深,盗铸如云而起,弃市之罪又不足以禁矣。坚数不胜而法禁数溃,铜使之然也。铜布于天下,其为祸博矣,故不如收之。”贾山亦上书谏,以为:“钱者,亡用器也,而可以易富贵。富贵者,人主之躁柄也;令民为之,是与人主共躁柄,不可长也。”上不听。

是时,太中大夫邓通方宠幸,上欲其富,赐之蜀严道铜山,使铸钱。吴王濞有豫章铜山,招致天下亡命者以铸钱;东煮海水为盐;以故无赋而国用饶足。于是吴、邓钱布天下。

初,帝分代为二国,立皇子武为代王,参为太原王。是岁,徙代王武为淮阳王;以太原王参为代王,尽得故地。

太宗孝文皇帝中六年(丁卯,公元前一七四年)冬,十月,桃、李华。

淮南厉王长自作法令行于其国,逐汉所置吏,请自置相、二千石;帝曲意从之。又擅刑杀不辜及爵人至关内侯;数上书不逊顺。帝重自切责之,乃令薄昭与书风谕之,引管、蔡及代顷王、济北王兴居以为儆戒。(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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