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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章 与震惊部的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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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鲲之所以跟朱猷栋举这个例子,当然是因为他对于后世互联网时代的传媒原罪之恶深有认识。

顾鲲并不是全知全能者,所以他只做自己专业的、看得懂的事情,不可能跟那些无敌流重生小说的主角一样什么都懂、什么机会都抓住插一手捞一笔。

金融危机能抓住,是因为他就是东南亚华人,上辈子深受其害贴身观察认真复盘了。

互联网方面,他能略懂一些,那是因为他上辈子好歹经营了一个渡假村、勉强算是旅游业景点经营者,还是一个“想打造网红景点但是失败了,所以闲下来忍不住经常分析其他成功种草的网红景点的传媒炒作逻辑”的经营者。

换句话说,顾鲲前世对互联网上大部分行业的认知水平,也就是一个2010年的普通中产阶级小企业主的程度。

所以你指望他重生后全知全能赶趟互联网创业大潮、猛捞一笔,这是不可能的。能够做个孙正一样的投资人,给笔钱然后让所投的创业者自己放养发展,倒还有点可能。

但是,你要是问他“对后世迪拜模式是怎么利用了网络传媒人性之恶渲染起来的”,或者是问“从老牌的马尔代夫,到后来普遍依靠某些劣迹斑斑炫富表种草APP炒作起来的仙本那宿务岛,是怎么把网红经济的传媒法则利用到极致的”,这个顾鲲肯定回答得出来。

他上辈子就是干这个的嘛。

他对互联网最了解的部分,就是炒作,对新传媒之恶了解最深的部分,也是炒作。

包括震惊部、节奏狗……

加上最近遇到了孔尚忠和另外一小撮失败炒房客闹事的劣迹,以及他对未来香江经济发展史的了解,所以才那么警惕。

然而,朱猷栋却没能第一时间GET到顾鲲提到的风险。这也不奇怪,因为朱猷栋对互联网逻辑还并不是很了解。

现在才1998年下半年,你不能要求一个老人对新事物的发展会带来什么问题,看得很透彻。

他思前想后,还是忍不住追问顾鲲:“贤婿,我记得你不是第一次提到这些角度了,你为什么对那些自杀了的人都那么看不上呢?我们毕竟是华夏传统,讲究死者为大的嘛。”

顾鲲觉得他有必要把打击面明确一下,便也不吝跟朱猷栋仔细分析:“殿下,我从来没有反对死者为大,我只是举例,我反对的是大洋国和布狗那种‘舆论至上,炒作可以无所不用其极’的价值观和立法观。

很明显,在那些国家,舆论,包括牺牲生命的舆论,也是金融传媒狗利益集团牟利的工具。因为金融是最彻底的虚拟经济,发展到未来,金融就是打一个信心,而信心其实早就不是纯自由市场经济了。

凯恩斯注意都凯了这么多年了,大洋国布列塔尼国也是有宏观调控、有国家刺激的。只不过他们天天说一套做一套,口头标榜自己自由市场不好意思承认罢了。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舆论什么都报道、什么都能炒作,国家的调控方针是很有可能被裹挟的。

最后,这并不是说‘舆论监督’就让经济松紧政策更‘民主’了,而是谁的嗓门大谁主,谁控制了媒体谁主。

今天因为股灾,幕后黑手大老板炒家可以安排几个炒赔到彻底破产的贪婪中产马前卒、去排队跳个楼,把节奏带起来,那是不是当局就要考虑要不要救市、要不要降息了?

明天再因为土地供应放开了、房价开始下跌、几个本来杠杆过高、金融工具使用过深的炒狗死有余辜了,是不是也能炒房失败排队跳楼裹挟舆论了?而说到底,金融市场上无论多空都是没有正义的,多和空,是没有道理的。本来自然规律应该空的,说不定大洋联储一个操作就延缓了。

这种情况下,任何炒输了的人,哪怕想死,也应该死得无声无息,那才公平。否则就是谁掌控黑恶势力加媒体,谁就能有更大话语权胁迫经济调控部门把投资氛围往有利于他们的方向引导。”

朱猷栋一开始听得有些戏谑,觉得顾鲲是夸张了,危言耸听。然而越往后,他越觉得顾鲲有道理。

尤其是东南亚金融危机才刚刚过去,这个过程中,各方用了多少手段带节奏,他是亲眼目睹的。

金融有个屁的“自然法则”?嗓门大小,谁能让更多的人相信他们,这种唯心注意的信心成分,就注定了绝大多数的胜败和真相。

这不是顾鲲说的,是某条大洋国学者本尼迪克特.安德森说的,那老头儿98年还没死呢,还在康奈尔大学教书呢。

“国家也不过是想象的共同体”,世上哪有那么多必然,金融就更是信心的共同体了,最极端的情况就是庞氏传消那种。

朱猷栋沉默了一会儿,表情变得很郑重:“那你觉得,未来这一系列问题,该怎么处置呢?就是学华夏的媒体管理,自杀一律不给报道?不给人用生命权兑换炒作权的兑窗口机会就行了?”

顾鲲点点头,然后补充道:“这只是一方面,但还不够。要防止兰方的金融未来跟其他金融中心一样被势力集团裹挟,我们要做的还很多。”

光靠简单的监督条例堵,是堵不住求炒作之辈的变着花样来的。

比如后世一本2017年的哲学书《繁荣模式大逃杀》上,就预言了一种2044年会出现的求出名方式:在后世的YOUTUBE上,因为直接跳楼求出名的内容会被封杀,所以UP主不敢明目张胆地跳楼,而是要伪装成“红牛敢死队”的极限运动爱好者,楼底下铺个气垫。但是跳的时候

有些看官或许觉得这种例子太荒诞,但其实还是太保守了。

因为都不用等到2044年,仅仅在2019年年底,YouTube上已经出现学会这一招的人了——表演成功是应该的,看的人哪有表演失败真摔死人的时候多?然后那些本来想跳楼的,都伪装成高台蹦极、不小心绳子没绑好。

甚至不光YouTube上有,还有往华资的tiktok上蔓延的趋势。

只能说,传媒狗的炒作恶被发掘到极致之后,各种把自杀伪装成不像自杀的花样翻新套层皮招数,是层出不穷的,没法从手段上管控。

而传媒恶与金融恶双恶合璧之后,究竟能孕育出人类史上多变态的恶之花,就更不敢想象了。

尤其在大洋国这两个产业都是闪金族人控制的代表。

顾鲲要确保兰方不被这种恶传染,不能光治标,必须治本,要从刑法层面就封杀,不能靠几条媒体企业管理条例。

“所以,我说我们兰方的律法,一定要从根子上把篱笆扎牢了,不给那些大洋国邪恶风气进来的机会。

其实吧,自杀这种行径,本来就是故意杀人罪,这没什么好洗的。条文写得明明白白,凶手自己就不算‘人’么?往常司法实践不管,一来是因为刑法只管活人,实施者死了也就撤案了。而没死成的话,罪恶并不大,加上觉得受伤也是一种惩戒,这事儿就糊弄过去了。

但是,将来这种事情有可能跟网络炒作和传媒带节奏苟合,我们就绝对不能姑息。死成功的,那也就罢了,我们依然按照法治精神撤案。但是,撤案之余消毒的工作还是要做,要确保没有人能因此牟利出名、包括得到额外的媒体曝光利益。哪些新闻机构要是报道这些东西,要依法依行业管理条例触发,这样也能防止更多的人被这里面的利益所引诱。”

华夏方面严禁媒体报道这方面的死者,其实还是后世富士康连环跳之后的事儿了,都大约08年了。顾鲲现在提出来,绝对是先进和超前的。

富士康里很多行尸走肉一样机械盲目打工的人,其实也不是肉体被虐待或者高压,钱也还行,就是觉得生命不刺激,只是简单的、一眼看得到头。

然后媒体一起哄,反而激发了那些人“我们也能创造历史、成为历史的一部分”的幻想。

“有道理,确实应该提前对我们兰方未来的媒体全部打招呼,不给人留下炒作套利空间。”朱猷栋深以为然地点点头,然后追问,“那对于那些未遂的呢?”

顾鲲:“对于没成功的,我们要分情况。一种是没有造成社会影响就收手了的,那个叫‘犯罪中止’嘛,而且是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中止。我们也要讲人性,这种人就算了,完全不处罚。

但是,如果这个中止犯其实另有图谋,比如是以假装跳来博取社会关注,甚至是要挟交换某些条件,那就必须严惩,而且是在普法教育的时候就丑话说在前头,把这个规定灌到兰方国民脑子里,以儆效尤。扰乱了社会秩序的,就算不追究刑责,还是要该拘留拘留该罚款罚款,按照危害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来处。

至于已经动手了、但是没死成,或者受了伤的,那没得说,那就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嘛。故意杀人罪未遂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不要给任何人博眼球求炒作的幻想空间。

甚至于,那些一开始就是故意公开想死的、换取流量动机很明确的人。一旦他真的当众动手了、动机很明确现行犯无疑,那还可以让现场警务人员根据‘紧急避险’的原则,将犯人击毙嘛。

你要这么想,让他借自己之手杀成功了,那就是故意杀人罪既遂,也是可以枪毙的。那样那个凶手不但死了,还额外损害了另一项法益,那就是扰乱了公共秩序,浪费了人民的注意力流量。

警方把这些动机明确的现行犯击毙,那就只是死了一个本来就会死的人,但公共秩序却被保护了下来,这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法理定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反正无论怎么选那个人都会死的情况下,前者少损害一项社会公共秩序,这当然属于“不得已损害较小合法权益。”

顾鲲的总原则,就是不给任何人用非法手段套取流量红利的操作空间。

全面互联网传媒的时代很快就要来了。

一切旧人类的法则,都会经受“点击就是硬道理,被喷也创造GDP”的新自然法则的考验。

顾鲲必须帮助兰方做好准备,杀绝一切还未出现的震惊部。

这还只是一场漫长对抗的开始。

——

(PS:上文其实说得还是不太对,严格来说应该是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这种非罪理由,而不是‘紧急避险’。但因为朱猷栋不是法律专家,顾鲲也不是,为了便于交流,双方听得懂,就说是紧急避险。下面的解释,对法理学不感兴趣的书友可以不看。

具体原理详见当年司法考试上那道98%考生答错误选“紧急避险”的题目,题干是劫机的要求一名乘客杀另一名乘客,如果不杀就炸飞机,问乘客动手后算什么。那个就应该算‘不具有期待可能性’,选错的人都清一色选了‘紧急避险’。

因为紧急避险必须是‘牺牲另一个’法益,而不能是包含关系。劫机的如果炸飞机,所有人都死,包括那个即将被先杀的人质,所以不论开枪乘客是否开枪,被枪击的那个乘客都是死定了的,这就不是‘另一个牺牲’。除非是让他杀停机坪上安全位置的其他人,来换取飞机上一飞机的不死,那才有可能讨论紧急避险。

同理在这个法理命题中,直播的人在到了现行环节的最后一步时、并且通过客观的医学等科学、可以确认他在这个手段的打击下是不可能生还的。那么无论监管者是否出手制裁,直播人都会死,无非是制裁后少损害一份额外的公共秩序,所以也是包含关系,不是‘另一个’法益,不能算‘紧急避险’而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当然现实中很难实施,主要是很难在危急关头快速科学判断出、根据对方的打击手段是否导致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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