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首页

大文学移动版

m.dwxdwx.com

第031章 肉刑之议
上一章 返回目录 下一章

在中国古代汉朝之前,一直存在着肉刑,这中刑罚相当残忍,对人体伤害很大,例如司马迁就遭受了宫刑,孙膑也受了膑刑。西汉汉文帝开始,肉刑逐渐被废除。

但三百年后,钟繇、陈群等人再次掀起了关于肉刑的讨论。

【支持派】

在这次关于肉刑恢复与否的大争论中,钟繇和陈群是坚定的支持肉刑恢复派。

早先钟繇就认为:“古代的肉刑,经历了圣人的设置,应该再次施行,以代替死刑。”

魏国建立后,当时曹操正商议该否复使肉刑,于是下令:“怎样才有达于古今而通于变理的君子,可以助我决议此事呢!昔日陈鸿胪(指陈群父陈纪)以为死刑有可加于仁恩的用途,正是在这方面的事。御史中丞(指陈群)可以申述卿父之论吗?”

陈群道:“臣下的父亲认为汉朝废除肉刑而增加鞭打、杖击,本意是出于仁恻之心,想减轻对犯人刑罚,但没有想到死去的人却越来越多。正所谓名义上减轻而实际上加重了。因为名义上减轻了刑罚,老百姓容易忽略而犯罪,这样实质上却加重了刑罚,老百姓也更容易受到伤害。《尚书》:‘只有敬畏、慎用五刑,才能养成三种德。’

《周易》上也记载着割鼻、断足、砍脚趾的刑法,这些都是用来辅助政教、惩治邪恶的。况且杀人偿命,也合乎古代的制度;对于把人打伤或毁坏别人的身体的罪犯,只是剃去头发圈住脖颈干活服役,就不合道理了。如果沿用古刑,使奸~淫者受宫刑,然后再把犯人关入蚕室,使偷盗者受刖刑,那么就永远不会发生淫~乱盗窃一类的坏事了。据古代适用五刑的犯罪行为有三千多种,虽然不能全部恢复,但是像奸~淫者下蚕室、偷盗者刖其足这样的刑罚,由于奸~淫、偷盗正是时下常有的祸患,因此应该首先施行。按照汉朝法律,对于罪大恶极的犯人应当斩首,这是不能顾及所谓仁义的。但是对于其他刚够死刑、可杀可不杀的犯人,就可以施以肉刑。这样,所受之刑与所犯之罪就可以≧≧≧≧,m.◇.c≈om相抵了。如今以鞭打、杖击处死的刑法代替肉刑,实在是只重视人的肢体而轻视人的性命啊!”

【反对派】

相对而言三国时期反对恢复肉刑的人物更多,其中就包括孔融、傅干、王朗等人。

孔融针对恢复肉刑这一就到:“古时候的人浑厚朴实,善恶不别,官吏正直,刑法清明,政治没有错误。百姓有罪,都是自己的责任。末世衰微,风气教化坏乱,政治搅乱风俗,国家的法律害了人民。所以君主没有为君之道,百姓就涣散不服,而想用古时候的刑法残废他们的肢体,这不是除恶长善的办法。

纣砍断早晨涉水者的腿,天下的人都纣暴虐无道。从前,周有一千八百个诸侯国,天下百姓,要养一千八百个君主,如果各砍掉一人的脚,下面就有一千八百个纣呢。想风俗纯美,是绝对做不到的。并且受了刑罚的人,有不想活的意念,有求死的决心。大多铤而走险,不再回归正道。夙沙乱齐,伊戾祸宋,赵高、英布为当世大患。不但不能禁止人做坏事,正好断绝了人为善的途径。就算忠诚如鬻拳,坚持如卞和,多智如孙膑,蒙冤如巷伯,才华如司马迁,通达如子政,一遭到刀锯,死了也为人耻笑。所以太甲的思念常道,秦穆公使秦国称霸西戎,南睢之骨立,卫武公《初筵》饮酒悔过,陈汤矫诏发兵,斩郅支单于于都赖水上,魏尚的守边等等,不用再举了。大汉广开改恶之路,大都是这样。所以聪明有德的君王,深思远虑,弃短取长,政治上的措施是不随便进行改革的。”

【结局】

在曹魏集团中关于是否恢复肉刑的争议,至少发生了四次。

第一次是在建安十三年(08)之前,钟繇等人请求恢复肉刑,遭到了孔融等人的反对,议论的人认为肉刑不是使民众愉悦的方法,于是作罢。

第二次是魏国建立之后,曹操与众人商议该否复使肉刑,当时陈群、钟繇都力劝曹操恢复肉刑,曹操对钟、陈二人的看法也深为赞同,只是因为战事连绵,又顾及众人的议论,故暂且将此事搁置一旁。

第三次到了曹丕主政时,重新下诏:“大理想恢复肉刑,这确实是圣王的法律,各位公卿应当好好地共同讨论这个建议。”商讨未定,恰逢战事起,于是又停止了讨论。

第四次是在曹睿时,钟繇再次上疏,请求恢复肉刑,参加这次讨论的有一百多人,其中意见与王朗相同(认为不宜恢复肉刑)的人居多。而曹叡以吴、蜀尚未平定为由,暂停了这次讨论。

后肉刑之议遂着钟繇的去世也逐渐落下了帷幕。

在三国时期,之所以会发生关于肉刑的讨论,主要是因为废除肉刑之后,在徒刑与死刑之间出现了缺口,徒刑对于某些犯罪者而言太轻,死刑又太重,加重鞭打、杖击又不好把控分寸,形制就此出现了失衡,所以在与舆论中出现恢复肉刑的呼声。

但当时肉刑已经被废除了三百年,而且由于肉刑本身就比较残暴,统治者在恢复肉刑时必然要考虑民心所向,所以哪怕曹操、曹丕等人有意恢复肉刑,但在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时,他们也是犹豫再三,无法下定决心。

而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刑罚本身也趋向于宽松化,废除肉刑是一种趋势,是历史发展必然的结果。

而魏晋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在隋唐时期,中国法律儒家化已经完成。这时出现的就是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并且为后世朝代所继承,其中流刑本身在秦汉只有零星的使用,在隋朝后,开始大规模普及,并且起到了代替肉刑的作用。

上一章 返回目录 下一章
热门小说
反叛的大魔王绝对一番我只有两千五百岁玄尘道途盖世双谐奸夫是皇帝终末忍界信息全知者五胡之血时代你老婆掉了
相邻小说
武侠侵袭食至名归都市之千年归来重生最强特种兵九州刀客行瞳斗涅槃崩坏星河异世为圣轮回道尊金属风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