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室里,皛皛坐在会议桌的首座,细细的看着一份厚厚的宗卷,牛皮纸封面,已经被翻得很旧,里头的纸张也因为翻阅过多,翘起了角,皱巴巴的就像刚腌过的咸菜,可见对于这起案件,老马等人有多么重视。
所谓交通事故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责任,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也不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公私财产,逃离现场的交通事故,以及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的案件,这类案件多为机动车,但这个案件很微妙。
肇事车辆是一辆电瓶车,属于非机动车。
事故发生在7月下旬的清晨,事故地点是S市郊区的一条公路,死者是一名73岁的老人,约莫凌晨五点左右,出门晨练时,被一辆红色的电瓶车从后头撞击,摔倒,撞到了前额,造成颅内出血,肇事者当场逃逸,不知所踪。
因为当时处于凌晨,这条公路又过于偏僻,来往路人、车辆极少,直到早上8点交通警车巡逻时才发现了摔倒在地的老人。
老人当时已不省人事,送往医院后,虽然进行了抢救,但因为时间耽搁得太久,陷入了重度昏迷,期间三次病危,但在孙子锲而不舍,细心的照顾下转危为安,但始终没有醒来。
两个星期前,因为并发症,器官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其实,像这样的交通肇事逃逸在我国并不少见,虽然刑法有明确规定,但还是阻止不了肇事人的逃跑。
最大的一个因素就是恐慌心理。
事故一发生,肇事者的内心充满了恐惧,又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制尚不健全,很多车辆没有保险或者保险额不足,更有些本就是肇事车辆,比如手续不合法,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按规定驾驶准驾车型,酒后驾驶车辆等。
在这些恐慌心理中,赔偿问题更是很多人选择逃逸的主因,家庭经济状况差赔偿能力有限,担心事后赔偿超出自身能力,害怕承担巨额的经济赔偿等,就会自然而然选择逃逸。
但是,他们都忘记了,交通肇事逃逸是有明确刑事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等级可判刑3—7年。
逃?
除非真能逃得无影无踪。
这也就形成了肇事逃逸的第二大原因——畏罪心理。
肇事者害怕由于自己造成重大事故而受到法律追究,心理压力在一瞬间无限增大,导致第一时间内想到的就是尽快逃离事故现场,逃避法律追究。
但,这两个心理特征,对于这件案子,并不完善。
这件案子明显还存在了一种侥幸心理。
在某些时候,发生事故的时间和地点也是肇事者决定是否逃逸的重要因素。
比如,事发地点偏僻、时间较晚或凌晨,肇事者会认为没有目击者,从而铤而走险,还有就是肇事者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一定就能侦破,破不了就赚了,心存侥幸也就选择了逃离。
想到此,皛皛突然抬起头。
老马和张又成连忙挤到她跟前,“是有发现了?”
“不是。”她平静的说道,“我起床到现在,没吃过东西。”
即,她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