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因为古时候统治者对于刀具管制严格,所以才有我国的一句成语……“揭竿而起”。
“揭竿而起”。揭:高举;竿:竹竿,代旗帜。砍了树干当武器,举起竹竿当旗帜,进行反抗。指人民起义。
秦朝统治时期,全国人口不过二千万,但是被征发筑长城、守卫开发南方、修筑奢华的阿房宫、造秦始皇大墓等等劳役,合起来共用了二三百万人之多,耗费了不知多少人力财力。赋税.兵役.徭役.刑法也很重,百姓们的负担太重了,生活得很苦很苦。
公元前二零九年阳城(河南省登封县东南)的地方官派了两名军官押送九百名民工到渔阳(北京市密云县西南)去防守。他们每天都急着赶路,怕误了日期。因为秦朝的法令很严酷,误了期限,就要被杀头。
这些人走到大泽乡(安徽省宿县东南)时,赶上连日大雨,路被淹没,无法通行。他们只好停下等待,眼看着时间一天天过去了。
民工中有一个叫陈胜的,他和他的朋友吴广偷偷商量:“这里离渔阳有几千里远,怎么走也赶不上期限了,难道我们白白去送死吗?”吴广:“咱们逃跑吧。”陈胜:“不行,逃走被抓回来也是死,反正都是死,不如起来造反,就是死了也比白送死强,百姓们吃秦朝的苦也吃够了。听秦二世是儿子,该当皇帝的是他哥哥扶苏。还有楚国的大将项燕是条好汉。咱们打着扶苏和项燕的名义,号召天下人去打二世,楚国的人一定会来帮助我们的。”
于是陈胜把大家召集起来:“男子汉不能白白去送死,死要死出个名堂。王侯将相,难道是命中注定的吗?”
大家赞成,一致推选陈胜、吴广为首领,九百人一下子把大泽乡占领了,他们打起了“楚国”的旗号。
附近的农民听到消息纷纷响应,没有武器,他们就砍木棒做刀枪。削了竹子做旗竿。队伍很快壮大起来,历史上把这叫做“揭竿而起”。
这支起义军打下了陈县(河南省淮阳),陈胜被拥戴为“王”,国号叫“张楚”。
在这支起义军的带动下。各地百姓纷纷杀了官吏。响应起义。风暴席卷了大半个中国。
但是因为起义军的战线太长,号令不统一,在秦军的猛烈反击又孤立无援的情况下。仅维持了三个月就失败了,陈胜也被叛徒杀害了。但是由他们起的反秦烈火到处燃烧起来,导致了秦朝的灭亡。
因为古时候统治者对于刀具管制严格,所以论是黑风岭天罡的这一伙土匪,还是清风山地煞的那一伙强盗,武器都是一些棍棒罢了。
可是世事无绝对,无论统治者如何管制刀具,有些刀具则是无法进行管制的。
斧头是一种金属砍削工具,主要用于伐木;另为一种兵器,与戈矛同时,亦为古仗之一。一种金属砍削工具,用一相当厚的金属开刃的头装在柄上而成,刃口与柄平行,以便砍削,专用于伐木、劈木柴和砍木料。又称为斧子,带斧
斧头是一种用于砍削的工具。斧是利用杠杆原理和冲量等于动量的改变量原理来运作的。分为两个部分:斧头和斧柄。斧头为金属所制(一般为坚硬的金属,如钢铁)。斧柄一般为木质(也有金属的)。刀口形状一般为弧形(有时也为直线形)。形或扁形。
与戈矛同时,亦为古仗之一。黄帝时即有斧銊之名,在当时非但用为兵器,抑且用为刑罚之具。《刑书释名》载:“黄帝五刑,四曰斧銊。按五刑即甲兵、刀锯、钻凿、斧銊、鞭扑、是也”。由此推之,则斧之始于黄帝时也,其理甚明;“惟当时并无所谓三十六法,对敌时不过乱砍乱劈而巳;迄汉时,南中蛮人创斧法,亦如枪法之创于武吃氏而流入中原者,惟始创者之为何人,则不可考据矣”。其法初亦无三十六手之多,后之武师,从而增益之,使变化不测,成为战阵之利器,故今传板斧有三十六法也。
斧之溯源甚早, 原始人类,即知拾利石为劈器。而最早之铜斧,见於商代,不仅用於武事,而且有的雕刻嵌镂,极为精美,已为仪仗之用。周代用斧风气不如商代,到了双锋剑出,与刀并用後,斧就更少人使用了,只作为砍迤工具,或为乐舞仪仗及斩杀之器。斧虽不作为主要兵器使用,但各代均有使斧者,尤其生活在北方地区的民族,喜练斧类兵器。
石斧的历史大约可追溯到几十万年以前。那时人们用磨制粗糙的石斧,砍斫器物、捕猎禽兽,是不可缺少的劳动工具之一。古汉字中“斤”就是砍木头的斧字,所以后来从斤字旁的汉字多有斩截、折取的意思。钺是由原始社会的劳动工具——石斧演化而来的。在新石器时代的文化遗址中,曾发现过一种磨制非常精细的石钺,钺体扁平,刃部宽阔,弧曲度大,两角微微上翘。这种精心制作的石钺显然不适宜砍伐林木或用于农作。据推测很可能是古人专门制造的原始兵器。
在民用方面,斧头通常用以砍伐树木,也可以用做木工工具,砍削一些粗大的部件。
斧头也是消防员的常规装备,是辟开诸如门窗等救援障碍物的有效工具。
在格斗、狩猎中,斧都有很强的近距离战斗力。是给人强烈的粗暴感观的砍击兵器。除了近战格斗,一些特制的斧头还可以用以投掷。在古代,装备战斧的军队往往能够轻易击败使用刀剑的敌军。
斧头劈、砍、剁、抹、砸、搂、截等,舞动起来显得粗犷、豪壮。可以显出劈山开岭的威武雄姿。
第三部古老传天仙配(下) 第二百二十章不了了之 (求推收赏评)
正是由于斧头既是属于武器的十八般兵器【十八般兵器,泛指多种技艺,其内容在各个时期有所不同。其名称,始见于元曲。近代戏曲界有人称之为刀、枪、剑、戟、斧、钺、钩、叉、鞭、锏、锤、挝、镋、棍、槊、棒、拐、流星十八种兵器。】里面的一种,但是斧头同样属于木工的工具。
无论什么样的社会,工匠总是少不了。
对于古时候来,木工明显是一个重要工种。
而对于古时候的木工来,斧头可是必不可少的工具。
可是,如果因为统治者的刀具管制,木工没有斧头这种必不可少的工具。木工还能怎么样干活?
没有木工。很多事情都是做不了。
怎么办?
还是让他们成立行会吧?这样由行会进行管理自然就万无一失。
毕竟,与其他的劳动人民比较,木工还是属于高收入阶层。
而且,即使是一个范围的木工行会成员参加了造反。也可以以连坐【连坐。中国古代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旧时一人犯法。其家属亲友邻里等连带受处罚。指本人未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而受牵连入罪。连坐起源甚早,夏、西周、春秋、战国时期都有连坐制度。商鞅变法时。立相坐之法:1十家为伍,有问题要互相纠举揭发,否则连坐。如不告奸,腰斩;匿奸与降敌同罪。2怠贫收孥法,对于因怠惰而贫苦的平民收录其妻子,没入官府为奴婢。3里典和伍老也因其该管范围有人“犯罪”未检举而连坐。汉承秦制,文帝前元三年(前177)废收孥相坐律令。唐律对谋反、恶逆、不道,凡不在族诛之列的,如年15以下的子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姐妹,都没入官府充当奴婢。但有例外:凡男夫年80及有笃疾,妇人年60及有废疾的 ,女已订婚尚未嫁出的,媳已订婚尚未娶入的,儿子被别人收养或出家、入道的,都不连坐。明、清律规定:凡谋反大逆不在族诛之列的年15以下男子及母女妻妾姐妹、子的妻妾,都给功臣家为奴。清律还扩大连坐范围,对于奸党、交结近侍、反狱、邪教诸项,都有连坐。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在一定区域实施保甲制度,也以戒严令、行政命令规定连坐办法。卫鞅(即商鞅)在秦国变法,为了巩固君主统治,颁布连坐法。这是在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卫鞅一派法家认为,要使君主政权达到“至治”,必须使得“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就是,最亲密的夫妻和朋友,也不能互相包庇,而要向政府检举揭发,使得任何“恶”“非”都不能隐匿。只有这样,“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商君书?禁使篇》)。实行连坐法的目的,就是要使得人民互相保证,互相监视,互相揭发,一人有罪,五人连坐,即使是跖也没有办法为非作恶。《秦律》中多次提到“伍”的组织,例如:“何谓四邻?四邻即伍人谓殹(也)。”凡是大夫以下,“当伍及人”,都应该编入“伍”的户籍,一人犯罪,“当坐伍人”(《秦律?法律答问》)。这种连坐法不但实行于乡里的居民之中,也实行于军队的行伍之中。《商君书》“行间之治连以五”(《画策篇》);又“其战也,五人来(当作“束”)簿为伍,一人羽(当做“逃”)而轻(当作“刭”)其四人”(《境年篇》),明在作战时,五人编为一伍,登记在名册上,一人逃亡,其他四人就要处罚,这就是在军队里实行连坐法。】逼迫其他地方的木工行会成员组成斧头军攻击那些参加造反的木工行会成员。
因为,只要这些没有参与造反的木工行会成员解决了那些参与造反的木工以后,这些没有参与造反的木工行会成员就没有了罪责,否则这些没有参与造反的木工行会成员也是可能受到严苛的处罚。
如此双管齐下,参与造反的木工行会成员极其稀少。
如此一来,木工便是成为了可以合法拥有武器……斧头的特殊团体。
这也是木工行会之所以被叫做“斧头帮”的由来。
和有着真刀实枪的“斧头帮”对着干,拿着棍棒就是武器的……无论是黑风岭天罡的这一伙土匪,还是清风山地煞的那一伙强盗,都是没有这个胆量。
不过,“惹不起躲得起”吧??
因此,黑风岭天罡的这一伙土匪和清风山地煞的那一伙强盗都是心照不宣。
黑风岭天罡的这一伙土匪和清风山地煞的那一伙强盗继续胡吃海喝一会儿,除了留下了几个兄弟监视以外,黑风岭天罡的这一伙土匪和清风山地煞的那一伙强盗其他人都是灰溜溜返回了各自的根据地去了。
黑风岭天罡的这一伙土匪和清风山地煞的那一伙强盗先前的计划,就这样不了了之。(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