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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章 地球联邦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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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联邦宪章》的制定和地球联邦的诞生是末世后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人类历史发展中关于和平与发展的一项重大成就,它反映了末日后各国民众的和平愿望。

这份宪章的起草凝聚了地球上现存人类精英们的智慧。

李宝强于半年之前召集地球上几乎能找到的所有人类学家,人文和科技学家,历史学家等等精英,集中到青岛八大关别墅区。

在这风景秀丽的海滨,五十多名来自地球各个国度和地区的人类精英,出于对人类的命运,对人类的前途考虑,历经半年时间,先后召开十次商讨会议,提出了组织地球联邦的方案,并拟定出《地球联邦宪章》的基本轮廓。

《地球联邦宪章》作为地球现存各国组织的总章程,除序言和结语外,共分19章111条。

它表达了使人类不再遭受战祸的决心,并且为防止战争、维持和平建立起一套完整、可行的运作机制。

宪章规定,地球联邦的宗旨是“维护地球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行为”、“发展文化,发展人类科技”、“人类文明融合”和“促成洲际合作”等。

宪章还规定地球联邦及其会员国应遵循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式解决其国际争端、各会员国在它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对其他国家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不得干涉各国内政等原则。

《宪章》规定,为实现上述宗旨,地球联邦及其会员国应遵循下列原则:地球联邦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各会员国应忠实履行它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的国际争端;各会员国不得对别国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地球联邦对任何国家采取防止或强制性行动时,各国不得对该国提供协助;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地球联邦应要求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地球联邦除执行决议外,不得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

《宪章》规定地球联邦成员一律平等,相互尊重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反对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解决彼此间的纠纷,提倡通过对话和谈判方式化解争端。

《宪章》强调地球联邦委员会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权威性,规定只有联邦委员会有权采取包括军事手段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016年1月1日晚,华夏自治区,俄罗斯自治区,印度自治区,北美洲自治区,欧洲自治区,非洲自治区,澳大利亚自治区,南美洲自治区,中东自治区共九个国度的元首们审议了地球联邦宪章,提出了十余条修改意见,于当晚点50分举手表决一致通过了《地球联邦宪章》,并于次日凌晨时10分举行签字仪式。

时间定格在016年1月日时10分,李宝强在内的地球九大巨头在地球联邦宪章上签下各自的大名,此时距离末世大灾难爆发恰好整整四年。

之所以举手通过到签字时间跨度两个小时,是因为联邦组委会要重新整理文字,并付诸打印成册,当场提供十份宪章,每一份都要签字,其中一份留存于联邦委员会,其余九份由各州带回。

此时的各个国家,或者说自治区,已经成为地球联邦的九大州。

《地球联邦宪章》主要采用了五种语言文字,华夏语,英语,法语,俄罗斯语和西班牙语,这五种语言代表了现存人类中大多数人在使用的语言和文字。

在序言中,以这五种文字所表达的中心思想,深深打动了制定者的内心,这是一份宣言,表明人类从此以后将成为一个整体,不再有国与国的纷争,和平与发展成为最重要的前进目标。

胡盛嵩手捧宪章激动地再次阅读了一番。

序章:

我地球联邦人民同兹决心

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

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州平等权利之信念,

创造适当环境,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

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

并为达此目的

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

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

接受原则,确立方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

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

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州政府,经齐集地球之精英代表奉献才智,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本地球联邦宪章,并设立地球组织,定名地球联邦,共有九州分别为,华夏州,俄罗斯州,印度州,中东州,非州,欧罗巴州,北美州,南美州,澳州。

张耀扬等州长在阅读《地球联邦宪章》中发现了几大亮点,有别于前世各国的宪法。

其中之一是联邦制,肯定了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为原则的主席制政体。

规定立法权属于联邦委员会,并规定了联邦委员会的组成,各州选出十一名委员组成九十九人的联邦委员会;

行政权属于联邦主席,以及规定主席产生的办法,即九十九人的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出推选出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

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并规定最高法院的组成。

联邦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联邦委员会、联邦政府和联邦最高法院独立行使,同时又相互制约,保持权力平衡,按照这种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的原则来组织联邦机关,行使联邦权力的制度,其核心内容是权力分立、制约和平衡。

“分权”:联邦政府机构由彼此平等而又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机关组成。立法权属于联邦委员会,行政权属于联邦主席,司法权属于联邦各级法院。联邦委员会负责立法,联邦主席负责实施法律,联邦法院负责审查法律。

“制衡”:立法权属于联邦委员会,又受到联邦主席和联邦法院的制约;行政权属于联邦主席,又受到联邦委员会和联邦法院的制约;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又受到联邦委员会和联邦主席的制约。通过相互制约,保持权力平衡。

这种制度防止一家独大,一人说的算,最终实现了联邦权利的制衡。

另一亮点是明文规定了文化、科技、军事的发展。(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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