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部颁布的至昌三十六年版弹药计量与储备条例:
[一.枪支]
手枪——30发
步枪——80发
冲锋枪——120发
自动枪——100发
轻机枪——800发
重机枪——2500发
高射机枪——1000发
战防枪——60发
[二.火炮]
64㎜迫击炮——60发
80㎜迫击炮——80发
112㎜迫击炮——80发
80㎜压制火炮——100发
112㎜压制火炮——80发
144㎜压制火炮——60发
208㎜压制火炮——40发
25.6㎜战防炮——60发
48㎜战防炮——60发
80㎜战防炮——40发
20.8㎜高射炮——240发
40㎜高射炮——200发
80㎜高射炮——80发
[三.特种]
枪榴弹——20发
手榴弹——4枚
发烟手榴弹——4枚
爆破筒——4根
反步兵地雷——10颗
炸药——1000公斤
信号枪——40发
一次性信号筒——10根
火焰喷射器——4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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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行与储备]
一.作战部队:团及以下单位直接携行两个基数弹药;一个基数弹药留存于师部;一个基数留存于前沿兵站;一个基数留存于后方兵站,总共五个基数。
二.守备部队:团及以下单位直接携行一个基数弹药;一个基数弹药留存于师部;一个基数留存于后方兵站,总共三个基数。
三.休整部队:团及以下单位直接携行一个基数弹药,总共一个基数。
[战役标准弹药量]
一.装备压制火炮的炮兵单位,须为之储备四倍弹药总量,即二十个基数。
二.装备步兵伴随火炮的炮兵单位,须为之储备双倍弹药总量,即十个基数。
三.轻机枪、重机枪单位,须为之储备双倍弹药总量,即十个基数。
综述:
战役标准弹药量为一个师级作战部队进行一次中等烈度战役所需的理论消耗上限,包括:
5个基数的步兵武器弹药(步枪、冲锋枪、手榴弹、爆破筒、发烟手榴弹等);
10个基数的机枪弹药(轻机枪、重机枪、高射机枪);
10个基数的步兵伴随火炮弹药(步兵炮、迫击炮、战防炮);
20个基数的压制火炮弹药(山炮、榴弹炮、加农炮、火箭炮);
未提及武器装备均为5个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