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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七三章 《江户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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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川幕府在这个时期,它的直辖领地石高总规模在400-450万石上下,而整个日本总石高仅仅2000万石,幕领就占了20%以上。若是加上御三家(除德川将军家外拥有征夷大将军继承权的尾张德川家、纪州德川家、水戸德川家三支旁系分家)的石高,幕府所直接掌握的石高总量接近550-600万石,在日本国内,绝对属于一家独大的地位,牢牢地掌控着天下的局势。

除了土地收入,德川幕府在关原合战后,推行日本国内金银山“天领”的政策,全国的金银收入都由幕府来控制,以筑建起德川家的统治基础。

尹豆金山、左渡金银山、骏河安倍金山、但马生野金山、石见银山、下野足尾铜山皆为幕府所有。而且,不单单控制这些矿山,周边区域也在德川幕府管理之下,江户直接派遣奉行或代官设置奉行所获代官所。

幕府控制了金银铜等矿山,有了这些资源后,开始大量铸造金银铜三种货币,由此又获得大量的铸币税,这也是幕府最为主要的收入之一。

按理说,幕府拥有大量的土地,矿山,铸币,还据有日本最为主要的贸易港口--长崎,兜里应该有些散碎银子,针对齐国提出了两千万两白银的索赔要求,咬咬牙,勒紧一下裤腰带,然后搞个十年或二十年按揭支付,怎么着也能对付过去,而不至于在齐国逼迫数日,仍旧不松口,苦苦哀求齐国减少赔款数额,并坚持认为齐国的条件大大超出了幕府的承受能力。

要知道,自从大坂之战后(1615年),使得战国时代以来持续的大规模战斗完全告终,日本就进入了一段相当长的和平时代,被称为元和偃武。在幕府第三代将军德川家光时代,幕府财政极其充盈,军事力量更是强大无比,仿佛进入了太平盛世。

到了第四代将军德川家纲继位后,政治由武断转为文治,社会也开始安定起来,奔着小康的目标,小步快跑地前进。然而,1657年,一场江户时代最大的火灾“明历大火”,打破了这份平静,也让幕府突然陷入了财政危机。

这场大火在短短两天之内将江户的三分之二城区化为灰尽,500多家大名宅邸、700多家旗本宅邸、不计其数的武士宅邸、300多座寺庙、400多个市镇遭受被烧毁。江户城的西之丸、天守阁、本丸御殿全部都毁于大火之中,燃烧面积达2500多公顷,死难者十万余人。

灾后,幕府不仅对幕臣、旗本、御家人、武士进行救助,俸禄还被允许提前预支,同时还对江户城的町民进行大量生活补助。那些在火灾中身死的大名、幕臣,德川幕府也赠予石高相应的金银,以为抚恤慰籍。

尽管在灾后重建的过程中,德川幕府又拿出老办法“天下谱请”,让国内大名出钱负责江户的重建工作。但是,当时无数大名在江户的屋敷都被大火摧毁,修建自己府邸,在财政上都已经是捉襟见肘,不堪付出,委实拿不出太多的金银。

因而,幕府不得不自己出钱进行重建工作。仅幕府本丸御殿的修复,就花了近百万两白银,以及大米六万七千石。

在这场“明历大火”后,德川幕府因此付出了相当多的金钱,已经动摇了幕府的财政基础,几乎将德川氏三代的积蓄消耗一空。

之后,随着年贡米收入的放缓(因为人口增加所致),金银矿山产出量的逐步减少,每年间收支的赤字,让幕府的储备金变得越来越少。

数年前,幕府开始限制齐国商品进口数量,打击齐国商船走私因为,未尝就不是要缓解日本金银外流的速度,减少贸易逆差,以达到改善幕府财政缓和的目的。

另外,幕府财政的恶化的重要原因,还在于它作为实际上的全国性政府,其收入与支出严重不成比例。幕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其直辖领地的租税收入,每年征税大约为米80-100万石,金30-60万两,银两万贯(大概185万两白银,1贯折合约3.75公斤),算起来收入还不错。

而幕府每年却需要支出大笔款项,包括因各地天灾减免及救助、军费,以及大量涉及全国性的建设。光每年维持幕府的正常运转的费用,就需花费金十万两以上。至于那些意外性支出,则数额更加惊人。比如,幕府为镇压岛原之乱,耗资就达金398000两,相当于一年的收入。

数月前,为征讨来犯的齐国,幕府为此集结了八万余大军前往京畿地区,耗费金15万两,银80万两,几乎已经让幕府砸锅卖铁了。

可万万没想到,八万余大军在大坂城外被齐军重创,损失大半,不堪再战。不甘失败的幕府,一咬牙,又筹集了七十多万金银,征调五万余大军,准备一鼓作气,将已然“元气大伤”的齐军尽数歼灭之。

结果,大军在距离江户城不远的上总国再次惨败于齐国,损兵折将不说,还让人家趁势打到了江户城下,逼着幕府要签一个城下之盟。

开关也好,通商也罢,就是在幕府领地设立租借都可以,但这两千万赔款,那绝对是幕府万万承受不起的。

但齐国人似乎咬死了这个数额,坚持要日本全体国民每人都要赔付1两白银,如若不然,他们将封锁江户,断绝这座数十万人口城市的物资补给,甚至不排除制定武力攻占江户的计划。

为此,幕府大老酒井忠清和老中土屋数直等人便改口,声称日本人口总数根本没有两千万,最多也不过一千五百万。

另外,齐国将此次战争发起责任认定为幕府,按理说,赔付就应该以幕府直领人口规模来计算,而不能将国内属于其他藩国的人口也统计在内。

齐国专使齐远山听得幕府分辩后,坚决不允,但对于幕府将全国倚为租税凭证的石高数据拿了出来,以证实日本人口总数却是仅止一千五百万,表示可以接受。

幕府若是一时间无法筹集赔付款项,齐国将给予宽限时日,还款期限可适当延长至三十年,但需加征每百抽五之息。为了保证还款,幕府还需交付抵押物。

“我幕府以何物为抵押?”酒井忠清问道。

“既然幕府要开关,通商,自然要有海关机构设立。”齐远山说道:“如此,你幕府将全国通商之海关尽数抵押与我齐国,直至所有款项偿付完毕。”

酒井忠清听罢,沉默半响,随后点头应允齐国之要求。

最后,当谈及幕府需割让领土予齐国时,遭到了酒井忠清等幕府代表的强烈反对。

齐国所提出的割长崎、名古屋、大坂、六浦(横滨)等地,皆为幕府核心领土,如何能轻易应允。长崎、大坂,为幕府直辖领地,而且一个是此前日本最主要的贸易港,一个是日本最大的商业城市,都是幕府的钱袋子所在。

名古屋,乃是幕府御三家之一尾张藩的居城,整个关西地区最为紧要的稻米产地。至于六浦,亦为幕府直领,位置敏感,距离江户城不到六十里,旦夕可至。这要是哪天再跟齐国产生了冲突,岂不是立马就能杀到江户城下!

双方经过两天激辩,齐远山见日本态度坚决,始终不肯答允,遂转而提出,若割幕府直辖领地难以接受,那么,可另择外样大名之地割予齐国。

酒井忠清闻言,小心地试探询问,齐国欲索要之地为何处。

“壹岐岛及周边附属礁屿、平户岛及附属岛屿、下关地区,以及陆奥北部原弘前藩、八户藩、盛冈藩领地。”齐远山冷声说道:“此番条件,乃是我齐国做最大让步,切勿再行推拒!”

酒井忠清听了,不由暗自衡量起来。壹岐岛、平户岛及附属岛屿乃是平户藩松浦氏的领地,石高6万3千石。将上述两岛割予齐国,即使松浦氏心中不满,但凭幕府的威势,足以将其压服。大不了,以后寻个由头,把某个犯错的大名领地没收,然后再转封给松浦氏以为补偿。

而下关地区,乃是长州藩毛利氏的领地,将其割给齐国,不仅可以削弱毛利氏的些许实力,还能造成他们和齐国之间的对立。

至于陆奥北部地区,弘前藩、八户藩、盛冈藩领地加起来有三十多万石,听说已经被虾夷地的明国人悉数占领,估计硬讨回来,多半有点困难。而且,上述三藩的家主,除了盛冈藩南部氏因为参觐的原因,留在江户城,其他两藩的家主全部死于战乱中。

但是,酒井忠清还是对上述割地的条款进行了一番推拒,声言,割地面积太广,涉及藩国数量过多,幕府难以进行协调和压制。

经过一番拉扯,齐国勉强应允将陆奥地区的盛冈藩领地剔除在外,不再强行索要,但除此之外,其他割让之地必须满足。

3月6日,酒井忠清在获得幕府将军德川家纲的授权后,代表日本政府(幕府),与齐国正式签署《江户条约》。

一、大齐帝国臣民六十二人被戕害—事,日本幕府于本年八月前,亲派德川纲重(德川家纲之弟)为头等谢罪专使,赴帝国大皇帝前,代表日本国政府(幕府)表国家惋惜之意。

二、日本国业已愿意,在大坂齐国臣民遇害之处所竖立铭志之碑,列叙日本国政府(幕府)惋惜凶事之意,并书以汉文。

三、惩办伤害齐国臣民之首祸诸臣、官员、市商及普通日本之民,期间,由齐国派出监察人员予以监督执行和确认;

四、日本国将管理以下诸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齐国。

第一、陆奥地区之奥羽山脉以东,雄物川以北,上述地区所有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划界线内。

第二、长门国所属之下关地区。

第三、壹岐岛全岛及所有附属各礁屿。

第四、平户岛及所有附属岛屿。

五、前款所载之地图划定疆界,俟本和议批准互换之后,双方应各选派官员三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

六、日本政府依约将白银一千五百万两交与齐国,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三十年期交完,还款期间,未偿付部分需加征每百抽五之息。第一次三十万两,应在本和议签订后三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三十次,递年交纳;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日本国之便。

七、本和议批准互换之后限六个月之内,齐国准予日本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酌宜视为齐国臣民。

八、日本国设立大坂、神户、名古屋、上总国(千叶市)为通商口岸,齐国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日本国应予以最优待遇。后续,旦有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

九、齐国臣民得在日本国通商口岸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货物任便装运进口,进口税项,由双方议定。

十、齐国臣民于日本国境内有议罪之行为,需交由齐国驻口岸代表,依据齐国之法度处置。

十一、齐国商船得驶入淀川,由大坂上朔至京都,应允附搭行客、装运货物,日本国政府沿途之上不得无故查抄扣留。

十二、齐国以保商事至海通道无断绝之处,以澹路岛东侧议定方圆五里之地,修建堡垒,以为驻军所需。该驻防武装人员,数量暂定不得超过千人之规模。

十三、齐国军队见驻日本国境内者,应于本和议签订后两个月内尽数撤回。

十四、本和议签订之后,双方应将战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于对方。

十五、为促双方交流沟通,齐日两国分别于江户和长安互派全权大使,

十六、本和议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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