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心存偏见者现在明白本是佛
一天上午,看守所值班人员在监室外喊:
“石泉,律师会见!”
听说是律师会见,石泉愣了:
“我的事情都这样了,找律师有用吗?”......
石泉急忙放下手中的活,站到监室门前。
被戴上手铐、脚镣,喊了声:
“报告。”
跟在看守所值班人员身后,往前走。
手铐没觉出什么,脚镣磨着脚脖子,很疼。
石泉弯下腰,用手把脚镣往上移了十几公分,套在裤腿外面,再用手提着脚镣中间。几分钟后,来到一个门口站好,看到值班人员的意思是让自己进去,便又喊了一声:
“报告。”
然后,还是提着脚镣,挪到里面。挪到椅子边上,松手,起身,坐在特制的专门为在押人员准备的椅子上。
椅子是木质的,红色,很敦实。椅子左右两侧放手臂的地方,各有两个直径三公分的垂直圆孔。
石泉坐好后,被值班人员固定在椅子上,值班人员回去了。
这个时候,石泉才开始审视眼前的两个人:男性,着装讲究,气质可。
“据说律师很注重仪表,宁可饿着肚子,也要把自己打扮得板板整整的,不知两位水平如何。”
石泉胡思乱想时,律师发话了:
“我们是XXX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受你亲属委托,经单位指派,作为你的辩护人,我叫李XX,另一位是我的同事,刘律师。”
“谁给我请的律师?”
“你的妻子。”
听说是妻子为自己请律师,石泉心情非常复杂,并且有点意外……
自己的所作所为,妻子不是不知道。妻子也不止一次地劝告自己:
“不要千年打柴,一日烧,会很危险的。”
可自己就像着魔一样,听不进去。
自己做的那些对不起妻子的事情,妻子绝大部分是知道的。多年来,妻子也多次通过好友来规劝自己。通过和好友交谈,知道了妻子的观点:
丈夫、丈夫,只管一丈;男人,年轻时有些别的,只要顾家,最终还是回来的。
妻子的宽容,不但没有感动自己,反而使自己更加变本加厉。被关进看守所之后,听到在押人员最担心妻子提出离婚时,才觉得后悔了。
仔细想想,后悔又怎样呢?有用吗?
进来的第一天,石泉就已经做好了离婚的准备,没想到妻子还给自己聘请了律师。
王同生律师手记:眼观天上月,心忘盘中珠,待到月消时,方悟:久坐不知香在室,惜!
“你同意我们给你辩护吗?”律师用一种职业的眼光看着有点走神的石泉。
“同意、同意。”石泉连忙回答。
石泉很想通过和律师交流,了解一下与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关的法律规定。再就是,既然家人给自己请的律师,尤其是妻子给自己聘请的律师,当然要同意。
“既然你同意我们为你辩护,我想先就你关心的问题,提供法律咨询,然后再谈其他事情。”
“谢谢。刑事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十几天来,我已经了解了不少。现在只想就我相关犯罪事实的法律定性向你们咨询,还请尽量详细解答。”
“在进行法律咨询之前,作为辩护律师先说几点:一是请你尽量说得详细一些,这样我们的解答才会准确;二是现在的法律咨询根据是你个人的说法,可能有出入,只作参考;三是案件的最终结论是根据卷宗材料证明的事实来综合认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不能够看卷宗,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后才可以看卷宗。所以,现阶段根据你个人的说法提供的咨询结果,仅供参考,还请谅解。”
“我知道。宋黎介绍我认识了刘晴之后,我们就经常联系,吃饭、唱歌、打牌等等,几乎每周都去。去的次数多了,彼此就熟悉了。一次,刘晴提出自己买车还差十几万,让我帮忙,用几天就还我。我当时手头没那么多钱,就从单位财务拿出钱给了她。半年过去了,她也不提还钱之事。一直到了年底,还是没说还钱,我又不好意思催。因为年底财务结账,我就想尽快把钱堵上,正好一个企业老板找我有事,听我提及此事,第二天就将钱给我送过来。我把钱交到财务上,抽回了我的借条。
不知道这件事情是否构成犯罪。”
石泉说完,看着律师。
“严格说来,你刚才所说的涉及到两个罪名。”
“这样一件小事,怎么会涉及两个罪名?”
石泉愣了一下。
“就你和刘晴之间的十几万元钱,按照你刚才的说法,有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根据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可以看出,关于挪用公款罪有三种情况: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为防止一次性解答太多,石泉听不明白,律师稍微停顿了一下。
一听说构成犯罪,已经非常紧张的石泉叹了口气,说出了问题官员事发后共同的悔悟:
“早一点懂法就好了!”
律师不说了,石泉叹了口气,说了这句话后,耷拉着头,着手腕上的铐子,思考着:
“早知道判刑,我就是一头猪,也会怕情,也会收手的。”
是啊,赔本的买卖没人做,杀头的生意却有人为,为何?钱比命重要?
天天说依法治国,几时想到过法律?几时想到过学法?几时想到过用法?
为了政绩,不想依法办事;收人钱财,不敢依法办事;更有甚者,认为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这条规定判处有期徒刑,那条规定判处无期徒刑,还有不少规定判处死刑,不吉利,不想接触这些“晦气”的东西。
躲避法律的人怎会学法?不学法的人怎会懂法?不懂法的人怎会知道违法的后果?不了解行为后果的人怎会有怕情?没有怕情的人怎么会约束自己的不当行为?不懂得约束自己的人怎么会不出事?
这一点,很值得人们深思......
祸福无门,吉凶由己!
一点也不错。
辩护律师首先是人,遇到此类案件,不免要从人性角度考虑原因,让尽可能少的人犯同样的错误;辩护律师也是法律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遇到这种事情,也想从普法角度分析问题,让尽可能多的人懂法,尽可能防止相同悲剧在其他人及相关家庭发生,为社会和谐做点贡献;辩护律师还是律师,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是法定职责,为当事人提供尽可能多的优质高效法律服务,是辩护律师受理案件后的第一要务。
石泉此刻的心情,律师当然明白,但是,因为是初次接触,法律之外的事情,律师不想谈论,于是又回到对案情的咨询这一工作主体上来。
“至于企业老板给你送钱之事,就你来说,有可能构成受贿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听说自己构成受贿罪,心又凉了,考虑到律师只是说“有可能”构成受贿罪,那说明还有无罪的可能,石泉不敢打断律师的话,期待着律师说出对自己有利的结论。
“你是否构成犯罪,一是取决于事实;二是取决于证据。刑事案件,法律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中的‘事实’是指‘法律事实’,也就是综合分析证据材料,由证据材料证明的用来定案的事实。”
石泉糊涂了:
事实?法律事实?
“每一起案件,作案时,除了当事人及可能的证人之外,其他人都不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当然也包括政法机关的办案人员。案发之后,办案人员只有通过调查取证来尽可能的还原案件的事实。有时候,还原的案件事实与真实的案件事实就会有出入,也就是说‘法律事实’和真正的事实,有时会有出入,就会有矛盾点,这就为‘选择性的’辩护提供了机会。”
可能是脚镣的位置让石泉感觉不舒服,他调整了一下脚部姿势,继续听。
“刑事案件很微妙,一个字,一句话就会让结果‘天翻地覆’。具体到你这个事情有几种情况:
1、企业老板见你急用钱,就把钱借给你;、企业老板见你急用钱,借机会给你送礼,并提出就某件事情请你帮忙,你也帮忙了;、企业老板见你急用钱,借机会给你送礼,并提出就某件事情请你帮忙,但是你没有帮忙;4、企业老板见你急用钱,借机会给你送礼,虽然没有提出就某件事情请你帮忙,但是,你知道所为何事;5、企业老板见你急用钱,借机会给你送钱,但没有事情请你帮忙;6、企业老板作证给你送钱是因为你的职权,为了请你帮忙办某件事;7、企业老板作证给你送钱是因为你的职权,为了以后找你办事情方便;8、企业老板作证给你送钱与你的职权无关,单纯的交友;9、其他可能的情形。
不同的情况,结果不同。有的不构成犯罪,有的构成犯罪,有的罪轻,有的罪重。”
听到辩护律师说出了这许多情况,石泉不敢有丝毫大意,集中精力地听下去。
“根据我多年的辩护经验,办案人员在讯问你时,一定问过以下问题:
1、你知道他为什么给你送钱吗?
、如果你不是石泉,他还会给你送钱吗?
、你给他办过什么事情?
你对这三个问题的回答,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你是否构成犯罪。
办案人员在询问企业老板时,一定问过下列问题:
1、为什么给石泉送钱?
、如果石泉没有相应职权,还会给他送钱吗?
、石泉给你帮过什么忙?(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