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国人说话算吗?当然是不算的!这不过是为了安定民心。
钦宗皇帝作为金国的杀手锏,不到最后,金国是不会用的。钦宗皇帝为何是杀手锏?咱们以后在说。
话说回来了,这个杀手锏,金国最后没用上,宋朝的皇帝们太羸弱了,无法给金国致命一击。
金国朝廷下令,在汴梁设行台尚书省,以张孝纯权行台左丞相,伪丞相张昂为孟州知州,李邺知代州,李成、孔彦舟、郦琼、关师古也各为一郡长官。以女真人胡沙虎为汴京留守,李俦为副留守。兵士归农,宫人出嫁。
值得一提的是,金国在伪齐的国库里搞到了,“金一百二十余万两、银一千六百余万两、米九十余万斛、绢二百七十万匹,钱九千八百七十余万缗。”
这可不是小数目,在“檀渊之盟”的时候,宋朝的年收入一不过一千多万缗。现在这个战火纷飞,地窄民稀的伪齐,除去每年孝敬金国君臣的,还能弄这么多钱。不得不说刘豫确实弄钱是把好手,这手好的都令人发指……
咱们看看刘豫这么多年,究竟干了什么。
刘豫即位之初,即行“什一之税。”所谓的“什一之税”,就是老百姓挣十块钱,就要上交给国家一块钱。
从某种角度上来说,这明显不高嘛。没有比较就没有伤害,高或者不高,这要看和谁比。
这么说吧,中国历史上,“什一之税”的时代是比较少的,除了奴隶制时期施行的井田制,一般都是十五税一起步,即便是原始社会也不过二十税一,这不是在下乱喷,根据典籍记载:“神农之时,民为赋,二十而一。”
对刘豫来说,他不管历史如何,也不管宋朝如何,他只要自己舒服就行。
根据记载:“冯长宁请立什一税法,除户部侍郎”。谁能给刘豫搞钱,刘豫就给谁升官。
绍兴三年,“李俅言‘什一税法’利害,可采,迁监察御史。
阜昌五年,“五月,冯长宁、许伯通删修‘什一税法’,大略云:‘宋之季世税法害民,权豪兼并,元元穷蹙。’”
阜昌六年二月,改“什一法”,行“五等税法”。
此外,尚有其他的各种杂税,名目繁多,多如牛毛。“赋敛及于絮缕,割剥至于蔬果”。
“凡民间蔬圃之田,皆令三季输税;又令民间供赡射士。”
“四民凡含齿戴发,上自耆老,下至韶龀,微至倡优,无不日纳官钱。以内庭种菜,出卖京师池塘,计荷叶数目,猥屑不可尽言。”
尼玛,这都什么玩意?
最恐怖的是规定“民鬻子者官以百税。”什么意思,就是老百姓卖孩子也要交税。
尼玛,老子还有什么说的?还TM真有,刘豫为了搞钱,就把手伸到了坟墓里。
据记载:“西京兵士卖玉注碗与三路都统,豫疑非民间物,勘鞠之,知得于山陵中,遂以刘从善为河南淘沙官,发山陵及金人发不尽棺中水银等物。以谷俊为汴京淘沙官,发民间埋窖及无主坟墓中物。”
这段话是简略的在说一个小故事:西京的一个士兵把一只玉制的碗卖给了三路都统,这只碗不知道什么原因,到了刘豫的手里。
刘豫好歹是个皇帝,之前也考中过进士,也做过知府,眼界自然不一般,觉得这碗不是民间的东西。
于是老刘就把这个士兵给找来问话:“你这碗是从哪里来的。”
那个士兵本来就是一个山炮,皇帝亲自问话了,哪还敢隐瞒,立刻招了,说:“在坟墓里找到的。”所谓“找到”即使盗墓呗。
在此之前,盗墓是违法的,这小子正在筛糠之际,刘豫温和且激动的声音在他的耳边响起:“你在哪个坟墓里捡的?能带我去捡吗?”
在这个士兵的启发和带领下,刘豫任命刘从善为河南淘沙官,谷俊为汴京淘沙官,专门干盗墓的勾当。
刨坟掘墓在中国传统观念里,那就是一个禁忌。不是一天二地恨、三江四海仇,谁能干这种事?这种人就该拉出去拖出去,jj切片炒青椒……
中国历史上政府组织盗墓的勾当,除了曹操的摸金校尉校尉以外,在下能记住的就只有刘豫了。
人家曹操好歹还有点节制,毕竟那是乱世,曹操是为了让治下的军队和百姓吃上饭,而且当时的曹操还算不上政府,即便是这样,曹操还被冠以“卑鄙圣人”名号,而刘豫呢?只剩下卑鄙了。
毫无人性的盘剥也就罢了,而且刘豫这个人毫无远见。
在《大金国志》中记载说:“时有百姓醉酒骂豫:‘你是何人,要做官家!大宋何负于尔。’豫斩之。”
百姓在背后骂朝廷这种事情,这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别说你治理的一塌糊涂,就算尧舜当道,那也有不同的声音。这么乱杀人,那就和宋朝“不杀上书言事者”相去甚远了。
沧州进士邢希载上书给刘豫说:“有大利害,乞引见。”这话说的口气极大。
刘豫被这气势给唬住了,立刻召见,老邢一番催人尿下的慷慨陈词:“若要遣使密通江南,不然结好西夏为援。”
刘豫说:“上国闻之,与生灵为害不细。”下令把老邢给剁了。
所谓“狡兔三窟”,老邢是在帮刘豫啊。
咱们来分析一下老邢的话。刘豫在灭不了大宋的情况下,最好能结好南宋,把自己弄成和张邦昌一样的人物。
就算免不了张邦昌的下场,也能给自己留个好名声。和西夏结好也是很不错的选择,两个都不受待见的国家,相互抱团取暖,相互认可,也是一种政治资本啊。当年战国时期的“五国相王”也是这个道理。鼠目寸光的刘豫看不到这一步,否者也不能急吼吼的干这个皇帝。
绍兴七年,刘豫在拆毁大宋汴梁宫殿景灵宫时,得到宋真宗赵恒的玉石像,刘豫莫名奇妙的下令将这个玉像给毁掉……
(本章完)